■ Tips
根據上述案例可知,雙方若沒有在合同中明確表述要以“政府審計”結果為結算依據,甲方以審計機關未出審計結論為由拒付勘察設計費是站不住腳的。
但若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政府審計,乙方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突破: 1、如果乙方已經將自己部分的義務履行完畢,而審計單位無正當理由長久未出具審計結論,甲方無法證明亦無法提供審計結論做出時間,那么,乙方就可以不再等待,直接跳過審計結果向法院起訴,在訴訟要求以送審價為依據支付款項,或者申請司法鑒定,通過其他方式取代審計結果。 2、若甲方不存在故意拖延審計的情況,乙方也可以嘗試根據國務院曾公布過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采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主張因未完成審計而被拖欠的工程款。 3、即便約定政府審計條款,若雙方在審計結論正式出具之前,已通過結算協議確認勘察設計費或甲方在乙方提交的結算價款上蓋章確認,應以雙方結算的款項為準,審計結論不再當然成為結算的依據。該種行為可視為對合同約定的原結算方式的變更,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