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案例1:(2024)黑民申1086號——開具發票對訴訟時效的影響 A公司(建設單位)和B公司(施工單位)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A公司欠付工程款。訴訟中A公司主張開具發票是B公司的單方行為,不是雙方行為,不能等同于向對方主張款項,不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法院認為:建設工程領域常見情形是施工單位先為建設單位開具工程款發票,建設單位收到發票后再向施工單位付款,本案中施工單位B公司向A單位開具工程款發票,應視為其向A單位主張工程款,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案例2:(2023) 津民終 158 號——向法院提起訴訟對訴訟時效的影響 B公司(施工單位)與A公司(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建C公司開發的商業寫字樓項目。施工過程中,因設計變更、工程進度款支付等問題產生糾紛。B公司首次起訴后又撤訴,兩年后又再次起訴B公司。訴訟中B公司主張B公司債權已過訴訟時效。 法院認為,B公司首次起訴時提交起訴狀的行為導致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自中斷事由消除后重新計算。因此,兩年后B公司再次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
案例3:(2016)鄂0281民初3736號——債務加入對訴訟時效的影響 A公司(建設單位)與B公司(施工單位)簽訂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履行后A公司未按約支付工程款。后C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說明,明確自愿加入到A公司債務中。在訴訟中C公司主張B公司請求支付工程款的請求已過訴訟時效。 法院認為,被告C公司雖然不屬于合同當事人,但出具的函明確自愿加入到本案應由A公司履行的債務中來,應視為債務承擔行為。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