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ps
“背靠背”條款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實務中存在爭議。但通過檢索相關司法案例可以發現,大多數法院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認為“背靠背”條款有效,在未收到第三人款項的情形下,只要不存在不正當地阻止付款條件成就的行為,義務方就有權拒絕相對方的付款請求。 目前在我國建筑市場環境下,設計人相對于發包人處于相對弱勢,為獲取商務交易機會,較難拒絕簽訂該條款。因此,設計人在簽訂“背靠背”條款時可以考慮通過如下途徑予以規避該類條款的風險: 1、設置合同條款時,可以在“背靠背”條款基礎上設定適用期限,例如:甲方于本合同簽訂后X年內仍未收到XXX公司支付款項/財政撥款,或收到的款項不足以全部履行合同支付義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合同價款。 2、在甲方拖欠工程款并超過合理期限時,及時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主張權利。在司法實踐中,“背靠背”條款的付款條件是否達成的舉證責任在于甲方,意思是甲方須證明第三方是否支付相關款項、是否已經積極向第三方催收款項或申請財政撥款。如果甲方沒有積極催收、申請第三方款項或者惡意不接受他人賬款的履行,那么他就不能以“背靠背”條款為由逃避應支付的款項,設計人有權直接要求甲方付款。此外,可以在訴訟時一并將第三方列為第三人甚至被告,用于查明事實或者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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