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ps
設計合同解除之后,根據設計成果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設計成果質量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設計費。 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中,由于設計人提供的是利用其勞務和技術凝聚成的智力成果,無法返還,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設計成果無法恢復原狀,應當繼續有效。根據民法典第566條第1款和第806條第3款規定,已經完成的設計成果質量符合要求的(發包人的設計任務書要求、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規定、國家有關設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設計人可以請求根據合同對各個階段設計費的約定和設計人交付的設計成果工作量支付相應的設計費。法院一般會結合雙方往來函件及付款情況、電子郵件、方案使用情況、設計成果的簽收文件、政府有關部分的許可或批復文件等證據對設計工作量進行酌定。 因此,設計人在簽訂設計合同時需注意明確約定設計費的支付(支付條件、支付時間和支付比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注意保存上述證據以便在爭議發生時最大限度的爭取自己應得的權益。 二、設計成果質量不符合要求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設計人交付的設計成果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根據《民法典》第八百條的規定,發包人可以選擇請求設計人繼續完善設計、減收或者免收設計費、賠償損失等。由于合同已經解除,合同效力向將來消滅,設計人沒有必要繼續修改設計稿,因此只能根據不同情形減免計費或者賠償損失。具體來說有以下兩種情形: 1.發包人未使用設計人的設計成果,發包人可以主張減少設計費的支付;若設計成果本身無法修改或者修改成本不符合經濟性原則,發包人有權主張免收設計費。 2.發包人請他人對設計人的設計成果進行修改,根據修改支出的費用,發包人可以主張減免設計費的支付;若支付的修改費用超過設計人設計費的,發包人可以請求設計人承擔超額部分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