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武漢勘察設計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武漢市境內依法注冊的從事勘察、設計、咨詢的企業,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除外)和相關經濟組織或單位自愿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辦會、自主辦會的原則,促進本地區勘察設計咨詢及相關行業發展,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反映會員單位的訴求,規范會員單位的行為。帶領會員單位致力于行業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提高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和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努力推動武漢地區勘察設計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武漢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無業務主管部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理事會、會員大會、大型學術報告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報活動計劃,省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審批通過后方可實施。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高雄路88號1109、1110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調會員關系,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督促會員遵紀守法、履行行規行約、規范市場行為,自覺維護勘察設計市場秩序,努力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開展調查研究,對本行業的發展、改革及與本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及時了解和反映行業改革中的實際問題,促進勘察設計行業健康發展;
(三)參與制定行業地方標準、行檢行評、企業資質評定、執業資格管理,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承接政府采購服務及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的各項工作;
(四)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誠信評估、誠信服務,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建立誠信檔案;
(五)在武漢市勘察設計行業全面推行高質量發展戰略,貫徹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三標”管理體系,促進行業整體水平和綜合實力的提升;
(六)組織開展本行業的教育培訓、技術咨詢、新技術(標準)推廣、信息交流,推進勘察設計信息化建設,推動產業數字化;
(七)踐行社會責任,引領行業發展,助力武漢工程設計之都建設;
(八)在行業中,開展評優、評先和表彰活動,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九)搭建信息交流平臺,辦好本會刊物及官網、官微,力推公共信息公開、信息發布暢通、信息內容準確;
(十)接受會員委托,代表會員單位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調查并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一)接受會員、行業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單位的委托,依法對有關勘察設計技術質量問題或事故進行研討、論證、鑒定;
(十二)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合理要求,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
(十三)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相關任務,承辦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的有關事項;
(十四)根據需要開展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是本行業的生產和銷售企、事業和相關經濟組織。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 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七) 優先獲得本會出版的刊物、資料和有關信息;
(八) 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向協會提請保護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七) 關心和支持本會會刊及官網、官微的編輯工作,積極為會刊及官網、官微撰稿和提供信息。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每4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監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經民主選舉程序,通過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為專職,通過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候選人的審核把關按省委組織部牽頭制定的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黨內職務按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應當于換屆前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會長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產生新一屆負責人后,應當自產生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變更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由選舉委員會或選舉工作組負責審核:
(一) 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 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業務情況;
(四) 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最高任職年齡為70周歲;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 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七條 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會各機構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負責處理本會重大事項。
第四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社會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自辦或合作興辦實體機構的收入;
(七) 政府采購服務支付的服務費;
(八)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2/3以上的會員通過后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并不得低于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完成本會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二)多數會員退會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召開會員大會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繼續用于社會公益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2年9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